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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電抗器:——并聯電抗器;——串聯電抗器,包括限流電抗器、中性點接地電抗器、功率控制電抗器、電動機啟動電抗器和電弧爐串聯電抗器;——濾波(調諧)電抗器;——電容器阻尼電抗器;——電容器放電電抗器;——接地變壓器(中性點耦合器);——消弧線圈;——高壓直流輸電和工業用平波電抗器。但下列電抗器除外:——額定容量小于1 kvar的單相電抗器和額定容量小于5 kvar的三相電抗器;——各種專用電抗器,例如:高頻的線路阻波器或安裝于鐵道車輛上的電抗器。若小型電抗器或專用電抗器無相應標準時,本部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可適用。
GB/T 2423的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用來確定樣品受到或可能受到規定聲壓級噪聲環境激勵引起振動的承受能力的試驗方法和導則。通常,對聲壓級低于120 dB的環境不要求進行聲振試驗。在規定的聲試驗條件下,確定試驗樣品的機械弱點和性能衰退,并和其他規定一起評價它們是否可接受。在某些情況下,此試驗方法還作為一個確定試驗樣品機械強度或抗疲勞性強度的方法。本部分包含兩個試驗方法,描述了聲振試驗和在噪聲環境中測量聲壓級的過程并考慮到試驗樣品的特殊點振動響應測量的需要,也給出了選擇噪聲環境、頻譜、聲壓級和暴露持續時間的導則。行波管方法適用于產品部分或全部外表面經受氣動湍流激勵的情況,這些應用包括僅一側存在激勵的飛行器壁板組件。混響室法適用于通過分布式激勵將振動施加到整個設備的外表面而不是電動振動臺對固定點施加振動的情況。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其他標準物理試驗的橡膠試樣的制備、測量、標記、存放和調節的通用程序,以及用于試驗過程的首選條件。不包括用于特殊試驗或材料或模擬特殊氣候環境的特定條件,也不包括用于產品試驗的特殊要求。 本標準同時規定了橡膠試樣和產品,從制成到試驗所需要的時間間隔。這些要求對提高試驗結果的再現性以及降低消費者和供應商之間的爭議是必要的。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電強制對流烤爐、蒸汽炊具和蒸汽對流爐的安全。對于連接于相線和中線之間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V。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電氣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圍之內。本部分處理這類器具所引起的常見危險。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適用于由電機驅動的工業和商業用真空吸塵器的安全,這些器具包括帶有或不帶附件的濕式、干式或濕干兼有的便攜式器具和駐立式器具。例如從工作臺和機器上抽吸的灰塵或類似污物。其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本部分也適用于收集有危險的灰塵器具,有危險的灰塵包括石棉,或附加要求使用的液體。本部分也適用于除電動機以外其他驅動形式的器具,但必須考慮其作用。對于電池供電的器具應參考IEC 60355-2-72.
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帶嵌裝式或遠置式制冷劑冷凝裝置或壓縮機的商用制冷器具的安全。本部分適用于裝有壓縮機或按照制造商說明書由兩個單元組合成單獨器具(分體系統)的電動商用制冷器具。
本標準規定了氣態氫在使用、置換、儲存、壓縮與充(灌)裝、排放過程以及消防與緊急情況處理、安全防護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氣態氫生產后的地面上各作業場,不適用于液態氫、水上氣態氫、航空用氫場所及車上供氫系統。氫氣生產中的相應環節可參照執行。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產品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工作領域。
本標準確立了有關平衡機及平衡技術領域中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平衡技術與平衡機,供制定相關標準、編譯出版各種有關書籍和文獻以及國內、外各種形式的技術交流使用。關于振動與沖擊的通用術語由GB/T 2298給出。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GB/T 7679的本部分規定了礦山機械洗選設備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礦山機械洗選設備的科研、設計、制造、使用、教學、管理和出版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鍘草機設計、制造、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盤式、筒式鍘草機。
本標準規定了涂漆前處理工藝及其通風凈化的通用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涂漆前處理工藝及其通風凈化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及使用。
1.1 GB/T 8323 的本部分規定了片狀材料、復合材料或厚度不超過 25mm 組合件的試樣 , 垂直放置于配有規定等級熱輻射源的密閉櫥柜中 , 在使用或不使用引燃火焰的情況下 , 測量從曝露面生成煙的方法。1.2 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測試方法測得煙霧的光密度值是試樣或組合件在規定形狀和尺寸條件下測得的 , 不能認為是其固有基礎性能。1.3 本測試主要用于研發和建筑物、火車、船只等的消防安全工程 , 而不能作為建筑等級評定的基礎或其他目的。沒有提供預測在其他 ( 實際 ) 燃燒條件下由曝露在熱源或火焰中的材料產生煙密度的基礎 , 也沒有建立與其他測試方法得到的數據的任何聯系。本測試操作步驟排除了剌激物對眼睛的影響。1.4 需要強調的是材料生成的煙會根據試樣所曝露的輻射照度不同而不同。因此 , 在使用本方法的結果時 , 應確認試樣是曝露于規定的 25kW/m<上標2> 或 5OkW/m<上標2> 的輻射照度條件下。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各類網帶式電阻加熱機組(以下簡稱網帶爐機組)產品的分類、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儲存以及訂購和供貨等。本部分適用于爐內氣氛為自然氣氛和控制氣氛,額定溫度在150 °C~1 200 °C范圍內的各類工業用網帶爐機組。網帶爐機組按工藝用途可分為多類,如:加熱機組、調質機組、退火機組、燒結機組、釬焊機組、固溶機組、滲碳機組、氮化機組等。在機組后段可增加上油、發黑等后處理工藝。
本標準規定了空調設備和空調系統所使用通風機機械和電氣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源電壓為小于等于380V的空調設備和空調系統使用的通風機。 本標準不適用于船用、運輸用通風機和家用電扇,及在易燃、易爆、粉塵濃度高的環境中工作的通風機。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風力滅火機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方法、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使用說明書及包裝、運輸與貯存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以小型汽油機為動力的便攜式風力滅火機。
GB 10395的本部分規定了設計和制造農用和園藝用懸掛式、半懸掛式、牽引式和自走式播種機(包括播種、施肥聯合作業機)的安全要求及判定方法。本部分還規定了制造廠應提供的安全操作信息的類型(包括遺留風險)。在執行本部分的同時應執行GB 10395.1。當GB 10395的本部分要求與GB 10395.1不一致時,本部分優先于GB 10395.1。GB 10395的本部分規定了與制造廠可預見條件下使用播種機相關的重大危險(在附錄A中列出),危險狀態和事件,但不包含下列情況引起的危險:--電氣設備受到外部影響;--能源供應失效;--控制系統的失效或故障;--高速旋轉零部件的損壞;--種子(肥料)裝載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帶有驅動式耕作部件且不可分離的耕作播種聯合作業機(見3.2)。本部分不包括環境危害和電磁兼容,也不包括人員保養和維護的相關危險。本部分不適用于本文件發布之前生產的播種機。
本標準規定了空氣處理機組的電器設備、結構等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風量大于2000m<上標3>/h、自身不帶制冷機的一般用空氣處理機組(以下簡稱“機組”)。 本標準不適用于房間風機盤管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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