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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99.1的本章做下列修改后適用。第一段由下述內容代替:本部分適用于家電和類似用途供戶內戶外用的、帶或不帶接地觸頭、額定電壓不超過440V、額定電流不超過32A的交流固定式無連鎖帶開關的插座。
GB 2099.1的本章做下列修改后適用。GB 2099的本部分適用于家電和類似用途供戶內或戶外用的、帶或不帶接地觸頭的、額定電壓50V以上但不超過440V、額定電流不超過32A的交流固定式有聯鎖帶開關插座。符合本部分的有聯鎖帶開關插座,由符合GB 2099.1的插座和符合GB 16915.1和/或GB 16915.2的開關聯鎖組成的一個完整的部分。對于裝有無螺紋端子的固定式附件,額定電流大僅限為16A。本部分不包括暗裝安裝盒的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有聯鎖裝置工業用插座;-ELV的有聯鎖裝置的插座。符合本部分要求的附件適合在通常不超過35℃,偶爾會達到40℃的環境溫度中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偟膩碚f,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應急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使用電光源的應急照明燈具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不涉及非應急電壓降低對高壓氣體放電燈燈具的影響。 對于含有諸如遙控器、指示器和轉換器等附加特性的控制裝置,本部分也包括GB 19510.5和GB 19510.8規定的相關要求以及應實施并符合的試驗。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源電壓不超過250 V、用于室內或室外的、串聯或并聯以及串并聯白熾燈組合的燈串的安全要求。 注1:圣誕樹燈串是配用串聯或者串并聯燈燈串的一個例子。 為雪道或散步廊照明的燈串是配用并聯燈燈串的一個例子。 注2:裝有插入式燈座的燈串,應用本部分相應的要求。 注3:在有些里,“chains”一詞用“strings”代替。 注4:使用非標準燈的燈串(例如:插入式燈),燈被看作是燈串的一部分,且包括在內進行試驗(若有的話,在證書里面)。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的以電光源為光源的嵌入式燈具的要求。本部分不涉及空調燈具。本部分不適用于空調燈具或液體冷卻式燈具。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手提燈和握在手中的或用鉤子吊起的或擱置在某一平面的類似的可移式燈具的安全要求。這些燈具使用的光源是電源電壓不超過250V的電光源。本部分應與GB 7000.1的有關章節一起使用。可用翼形螺絲、夾子或磁鐵固定到支架上的手提燈,以及用于檢查圓桶內部之類的燈具,在本部分涉及的范圍內。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交流250V50/60Hz電源插座安裝的夜燈的要求。本部分應與GB 7000.1一起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在大于1 000 V但不超過10 000 V的空載額定輸出電壓下工作、使用冷陰極管形放電燈和類似設備的燈具,主要用于室內或室外一般照明。本部分適用于含有發光放電管和電源部件的固定式或可移式燈具,由變壓器、換流器或變頻器提供高電壓、主電源電壓或特低電壓(ELV)。本部分不適用于GB 7000標準具體產品標準涉及的發光放電管工作在額定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預熱陰極)燈具,以及應用區域接線規則、在現場裝配、作為一個電氣系統的發光放電管燈具。本部分與引用的GB 7000.1相關章節一起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在水中使用或與水接觸的固定式燈具的安全要求,如游泳池水槽、噴水池、劃水池和花園水池中,使用鎢絲燈和LED的燈具。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通風管道或用于通風空間的(強制通風)通風式燈具的安全要求。燈具以管形熒光燈為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本部分應與GB 7000.1一直使用。應注意的是,本部分只規定了通風式燈具安全方面的要求,沒有規定性能方面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在診所內科進行內科治療、檢查以及在醫院和康復大樓內進行醫療護理用的燈具的安全要求,燈具以鎢絲燈、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為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本部分不適用于在GB 9706.1和IEC 60601-2-41中規定的含有光源的醫用電氣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高壓消毒工序用的燈具或燈具部件以及手術臺用的燈具。
GB/T 10066的本部分規定了高頻介質加熱裝置輸出功率的測定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在自然氣氛和保護氣氛(例如惰性氣體或真空中),對諸如塑料、木材、橡膠、織品、玻璃、陶瓷、紙張、竹材和食品等部分導電或非導電材料進行熔化、干燥、熱合、滅蟲和粘結等熱加工的工業用高頻介質加熱裝置。本部分涉及標稱頻率為1 MHz~300 MHz,額定有用輸出功率大于50 W的高頻介質加熱裝置。 本部分的主要目的是在對電熱電源進行試驗時,促使其符合GB 5959.9-2008中6.4規定的要求。它基本上不作高頻加熱的某種可能應用以滿足用戶的要求。介質加熱的應用很廣,因此,這些試驗所獲得的任何輸出功率值總是不宜用來表示某一具體的介質加熱裝置能消耗的功率,但在某些情況下, 該輸出功率值會用來表示該裝置的性能。例如,加熱爐料所需要的功率與其材質、加熱溫度、環境濕度以及電極系統的結構有關。 對在電信聯盟(ITU)指定頻帶外工作的裝置,發生器的頻率是跟隨輸出電路的諧振頻率,這樣,輸出功率甚至在手動調諧輸出電路的情況下,能在工作周期內保持相當的穩定。因此,按照本部分, 試驗很好地表示了在實際工作條件下的真實輸出功率。對在電信聯盟(ITU)指定頻帶內工作的裝置,發生器的頻率保持穩定,但輸出電路的諧振頻率 隨負載介質參數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工作周期內的平均輸出功率值可比在試驗條件下獲得的值低得多。該值取決于自動調諧系統的時間響應。本部分適用于在額定條件下連續正常運行的設備。
GB 16915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開關的分類、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僅用于交流電、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63 A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手動操作的一般用途開關。裝有無螺紋端子的開關的額定電流限為大16 A。本部分涵蓋的開關是指預期用以控制正常使用的:--鎢絲燈負載電路;或--熒光燈負載(包括電子鎮流器)電路;或--功率因數不低于0.95的實質上電阻式負載電路;或--額定電流不高于10 A且功率因數不低于0.6的用于電機負載的單相電路;或--自鎮流燈負載電路(如,LEDi或CFLi);或--鹵素燈負載電路;或--以上類型的組合電路。本部分亦適用于開關的安裝盒,但不適用于暗裝式開關的安裝盒。本部分還適用于:--裝有信號燈的開關;--電磁遙控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延時裝置的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帶有開關和其他功能組合的開關(但不適用于與熔斷器組合的開關);--電子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軟纜保持裝置和軟纜出口裝置的開關(見附錄B);--隔離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符合本部分要求的開關適于在通常不超過35 ℃,但偶爾會達到40 ℃<上標1)>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環境,例如在車、船上和在可能發生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的開關,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本部分規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電或50H<下標z>或60H<下標z>的1000V以下交流電的燈的控制裝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還適用于尚未標準化的燈所使用的控制裝置。本部分涉及的試驗均為型式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小船電氣系統的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內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長不大于50m或總登記噸不超過500GRT的小船。本標準不適用于僅用蓄電池為發動機啟動和航行燈供電的小船,該蓄電池是由船內或船外驅動發動機的交流發電機充電。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單獨或組合的直流和交流電氣系統:a)額定電壓不超過50V直流系統;b)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單相交流系統;c)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三相交流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潛艇專用圖樣和技術文件的編號方法、規則和專用分類號。 本標準適用于潛艇專用圖樣和技術文件的編號。潛水器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高壓鈉燈光電參數的測量。
本標準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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