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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對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內燃機車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其他類似的由柴油機提供動力的機車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干線電力網機車(以下簡稱機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其他類似的機車也可參照采用。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內燃機車冷卻系統、燃油系統、機油系統、空氣濾清系統、通風系統、輔助傳動系統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輔助裝置。
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電氣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文件規定了成套電力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本文件簡稱“PSC-成套設備”,見3.1.101)的特定要求如下:——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或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成套設備;——進線端的額定頻率不超過1 000 Hz的成套設備;——戶內和戶外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帶外殼或不帶外殼的固定式或移動式成套設備;——打算與發電、輸電、配電和電能轉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和數據處理的設備所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那些為特殊使用條件而設計的成套設備,如船舶、機車車輛使用的成套設備,只要它們符合有關的特定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那些應用于光伏設計中的成套設備(PVA),PVA的特性、特定的使用條件和要求見附錄DD、附錄EE和附錄FF。本文件提供了作為機器電氣設備的一部分使用,和可能適用于除IEC 60204-1給出的要求外的PSC-成套設備的補充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那些一次性設計、制造和驗證或完全標準化批量制造的成套設備。進行生產和/或組裝的可能不是初始制造商(見GB/T 7251.1—2023的3.10.1)。本文件不適用于單獨的器件,如斷路器、熔斷器式開關;也不適用于整裝的元件,如電機起動器、電力電子轉換器系統和設備(PECS)、開關電源(SMPS)、不間斷電源(UPS)、基本傳動模塊(BDM)、成套傳動模塊(CDM)、調速電氣傳動系統(PDS)、獨立儲能系統(電池和電容器系統)和其他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電子設備。本文件介紹了它們如何集成到PSC-成套設備或作為PSC-成套設備一部分的空外殼。在爆炸性環境、功能安全的場合,除IEC 61439(所有部分)規定的要求外,還可需要遵守其他標準或法規的要求。本文件不適用于IEC 61439的其他部分的特定類型成套設備。未被其他部分包含的成套設備,本文件適用。除非當地法律有詳細的附加要求,否則本文件范圍內的設備只要符合本文件規定,就被視為滿足基本安全要求。這包括經過充分驗證的標志語,例如用戶選擇防止意外接觸IPXXB或IP3XD危險帶電部件的保護。如果用戶和制造商之間商定了本文件中未完全規定的特殊要求,例如:(i)成套設備的一部分不在本文件范圍內;(ii)安裝位置存在異常振動;(iii)運行中出現異常電壓變化,或(iv)聲波或超聲波源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為了證明成套設備已滿足基本安全要求,可準許進行風險評估和/或額外更嚴格的驗證。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自動軌道衡(以下簡稱“軌道衡”)的術語和定義、計量要求、技術要求、試驗與檢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標準軌距、通過動態稱量方式確定鐵路貨車質量的軌道衡(包括軸稱量、轉向架稱量和整車稱量)。其他軌距、稱量范圍和準確度等級的軌道衡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斷軌自動軌道衡、軌墊傳感器自動軌道衡以及鋼軌傳感器自動軌道衡也可參照使用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天氣雷達(多卜勒體制除外)的通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對天氣目標進行精確測量和分析大氣現象的天氣雷達。它是制定產品標準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可搬移式衛星通信地球站設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衛星通信地球站(3m以上天線,采用SCPC體制),可作為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衛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技術改造和設備生產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對其他形式的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衛星通信地球站設備亦可作參考。
本標準規定了一磁統一的高等學樣本科、專科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按分類的各種統計調查、教育管理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GB/T 21413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和指示電路上電氣設備的一般使用條件和要求。本部分目的在于盡可能規范機車車輛電氣設備中具有共性的規則和要求,以達到對設備要求和試驗的一致性,從而避免按不同的標準進行試驗。本部分涉及了所有與正常使用條件下預期環境條件、結構、性能及相應的一般性試驗相關的要求,以及受到廣泛關注和應用的特殊領域如溫升、介電特性等。當本部分與相關產品標準的某些要求不一致時,優先考慮產品標準的要求。
本文件規定了機車車輛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和指示電路中安裝的所有電工器件的通用規則。本文件適用于機車車輛上的所有電工器件。電工器件主要是指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也包括繼電器、電空(磁)閥、電阻器、熔斷器等,無論其控制性質如何。目前,通常也將電子元器件或電子組件納入電工器件中。本文件并不適用于電子設備,但不能因為電工器件中裝有電子元器件或電子組件而將其排除在本文件范圍之外。電子元器件或電子組件符合相應的標準。經用戶與制造商協商后,本文件的某些規則可適用于其他機車車輛(如工礦機車、無軌電車等)上的電工器件。本文件給出了:——器件特性;——器件應當遵循的使用條件;——用于驗證器件在使用條件下符合特性的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器件上應標識或給出的信息。本文件不適用于工業用電工器件,它們符合各自的產品標準。為保證這些器件在機車車輛上正常工作,本文件僅規定了這些器件在軌道交通條件下的特殊要求。為此,將由特定的文件來說明這些器件應滿足的附加要求,如:——進行適配(例如控制電壓、環境條件等);——不需要承受特定機車車輛使用條件的安裝和使用;——進行附加試驗以驗證這些器件能夠滿足機車車輛使用條件。如果本文件與機車車輛相關產品標準之間的要求存在差異,則以產品標準要求為準。
GB/T 21562的本部分對GB/T 21562—2008規定的軌道交通系統安全過程要求和系統生命周期各階段安全活動所涉及的特定問題(見1.3)給出指南。本部分適用于GB/T 21562—2008范圍內涵蓋的所有系統。本部分假設用戶已熟悉安全問題,但在某些安全問題上GB/T 21562—2008缺乏詳盡指導。GB/T 21562—2008是系統頂層的基本RAMS標準,本部分是對GB/T 21562—2008的補充說明,僅適用于1.3聲明的安全問題。本部分僅對GB/T 21562—2008范圍內的下列問題給出指導:a) 軌道交通系統整體到其主要組成部分(如信號、機車車輛和基礎設施等)的頂層通用風險模型的建立,模型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定義;b) 軌道交通系統(包括高速線路、輕軌和地鐵等)通用功能危害檢查表的建立;c) GB/T 21562—2008中風險驗收原理的應用;d) 軌道交通系統中功能安全性和容許風險定性評估的應用與示例;e) 功能安全要求和將安全目標分配給子系統(如軌道交通車輛、車門系統和制動系統等)的定義;f) 在系統生命周期中所有階段,安全完整性等級的應用;g) 安全性舉證的概率性方法和確定性方法應用;h) 安全證明文件(安全論據)的基本要素(包括維修和運營等)和典型結構。表1說明了GB/T 21562—2008規定的生命周期各階段安全活動的范圍及其限制,并明確了主要參與者的角色/職責。宜結合本部分所有內容深入理解表1。本部分結構的設置主要反映了安全流程的順序,但1.3范圍內的所列問題包含在表2所列條款中。
本標準規定了對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上的設備進行沖擊和隨機振動試驗的要求。由于軌道運行環境的影響,車上的設備將承受沖擊和振動。為確保設備的運行質量,在裝車前應模擬設備使用環境條件對其進行一定時間的試驗。可采用多種方法進行模擬長壽命振動試驗,這些方法各有利弊,其中常用的有:a) 振幅增強法:增大振幅,減少試驗時間;b) 時間壓縮法:保留原始振幅,減少試驗時間(提高試驗頻率);c) 振幅抽取法:當振幅低于特定值時,剔除其在原始數據中所占的時間段。本標準采用上述a)所述的“振幅增強法”,與第2章中的引用文件一起,規定了用于軌道機車車輛上的設備進行振動試驗時的默認試驗步驟。但是,制造商和用戶也可根據事先達成的協議采用其他標準進行試驗,在此情況下,可不按本標準進行驗證。若能獲取有效的現場信息,則可按附錄A的方法進行試驗。若所采用的其他標準的試驗量級低于本標準要求,則該設備被部分證明適合于本標準(僅當在現場條件下獲取的功能振動試驗量級小于或等于試驗報告中的規定值時)。本標準主要用于軌道系統上的機車車輛,也可用于其他場合。對于采用充氣輪胎或無軌電車之類的其他運輸系統,因沖擊振動水平明顯不同于軌道系統,制造商和用戶應在招標時就試驗量級達成協議。宜按附錄A中的指南來確定沖擊時間/幅值和振動頻譜。當試驗量級低于本標準時,則無法充分證明被試設備符合本標準要求。如無軌電車,其車體安裝的設備可按本標準1類要求進行試驗。本標準適用于單軸試驗。如在事先征得制造商和用戶同意后,也可進行多軸試驗。本標準僅根據設備在車上的安裝位置將試驗等級分為以下3類(參見附錄B):——1類車體安裝:? A級車體上(或下部)直接安裝的柜體、組件、設備和部件;? B級車體上(或下部)直接安裝的柜體內部的組件、設備和部件。——2類轉向架安裝:? 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轉向架上的柜體、組件、設備和部件。——3類車軸安裝:? 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輪對裝置上的組件、設備和部件或總成。試驗費用取決于被試設備的重量、形狀和復雜程度,故在招標時制造商可提出符合本標準要求且更為經濟有效的試驗方法。采用商定的替代方法后,制造商有責任向用戶或其代表證明該替代方法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一旦采用替代方法,則不應按本標準要求出具證書。本標準適用于評估安裝在機車車輛主結構上的設備(和/或安裝在其上的部件),不適用于對主結構的組成設備進行試驗。本標準所述的主結構是指車體、轉向架和車軸。在某些情況下,用戶可能會要求完成一些附加或特殊試驗,如:a) 安裝或連接在已知的可能產生固定振動頻率的振源上的設備。b) 對牽引電動機、受電弓、受電靴及設計用于傳遞力和(或)力矩的懸掛部件和機械零件等設備,可能要按其特殊要求進行試驗以確定其能應用于軌道機車車輛上。在此情況下,所有需要進行的試驗都應在招標時一一協定。c) 在用戶指定的特殊環境下使用的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海拔2000m以上至5000m范圍內,高原型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高原型成套設備)的術語和定義、高原環境條件參數、要求、試驗規范、資料、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海拔2000m以上至5000m,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1000V、頻率不超過1000Hz。額定電壓為直流不超過1500V的高原型成套設備。本標準適用于與發電、輸電、配電和電能轉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的設備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本標準也適用于頻率更高的裝有控制及功率器件的成套設備,如電子裝置集成到配電裝置的成套設備、帶有軟啟動功能的成套設備等。在這種情況下應采用附加的要求。本標準同時適用于那些為特殊使用條件而設計的成套設備,如船舶、機車車輛、機床、起重機械使用的成套設備或在易爆環境中使用的成套設備及民用即非人員使用的設備等,只要他們符合有關的規定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單獨的元器件及自成一體的組件,諸如電機啟動器、倒熔開關、電子設備等,以上設備應符合它們各自的相關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輕軌交通鉸接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本標準適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橋上運行的鉸接式輕軌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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